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池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市红十字会为了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社会捐赠开展的符合人道宗旨的各类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中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围绕项目的立项实施、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督评估等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设立的项目,包括市红十字会自行实施项目,市红十字会与各县(市、区)、高校、行业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联动项目和市红十字会与其他单位的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四条 项目设立原则:
1.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和体现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2.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少、边、困等对口支援地区的需求;
3.符合易受伤害或特定困难人群救助的原则;
4.具备必需的资金、人员、技术等资源条件和具有可操作性;
5.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遵循“谁设立、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应面向社区、面向基层,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应围绕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等工作开展。项目立项前需进行项目需求调研,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持续性进行评估,形成项目计划书,经市红十字会党组研究同意后正式设立。
第六条 项目计划书应包括立项依据与背景、总体目标与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与实施范围、资金筹集方式、经费测算及标准、项目运行方式及管理模式等。鼓励设立“小而美”项目服务于易受损群体。建立项目库,便于项目推介、筹资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一般由申请部门作为实施部门,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员。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须确定项目实施牵头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周期长短以及专业程度等,可以招募志愿者、邀请专家参与项目实施。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具体负责实施本级项目,并支持、指导和监督各县(是、区)红十字会实施项目。要根据项目计划书拟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资金使用、实施对象、项目周期、实施标准、实施流程等。
第九条 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确有调整项目对象、救助标准、执行程序等需要,应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市红十字会党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项目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后,该项目则自然终止。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后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实施部门应书面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市红十字会党组审核同意后终止实施:
1.项目需求明显下降或受众反映不佳;
2.项目捐赠方终止定向捐赠,经费无法保障;
3.项目合作方终止协议;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设立原则相违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志愿者等进行项目运行、项目管理和志愿服务等专业培训和项目工作交流,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红十字会按照本级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救助发放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误餐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红十字会编制内人员(不含后勤控制数、聘用人员)薪资及福利。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及时退回或上交。
第十七条 若项目实施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河池市红十字会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项目采购物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河池市红十字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项目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应做好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盘点,发现物资有变质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项目物品须用于项目对象或项目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估督导
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制定计划,选定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人员开展实地督导与评估工作,保证项目质量。
第二十条 项目督导评估应当以项目书的内容为主,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收支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在督导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如发现项目继续实施可能给红十字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红十字会党组。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开始募捐活动时,将募捐方案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和实施情况,募捐活动和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的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年度执行情况在市红十字会官网上发布。
市红十字会设立的非公募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将款物使用情况、年度执行情况、项目评估情况等及时告知定向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与电子资料应妥善保存,包括项目立项计划书、实施方案、协议书、会议记录、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评估报告、电子文档和影像资料等。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对项目资料开展信息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项目合作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做好数据的录入、审核和统计工作,做到信息报送、更新及时准确。项目实施部门应按时做好各类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七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应当提前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实施和管理项目,防范风险发生。公开透明做好项目宣传,增进社会公众信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自觉接受监事会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未按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协调并督促整改;如发现项目继续实施可能给红十字会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及时请示市红十字会党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明确自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