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捐赠和受赠行为,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捐赠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池市红十字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使用工作。
第三条 捐赠款物接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自愿无偿原则。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自愿选择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单位(企业)进行定向捐赠。
(三)合法性原则。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四)使用安全原则。捐赠物资必须具备质检合格证书、使用说明、检测报告等文件。
第四条 接受定向捐赠的款物,捐赠方应当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资金和物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第五条 本会收到捐赠资金后,由财务人员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的捐赠物资,财务人员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 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捐赠方、接收方2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再进行接收。受赠物资应由仓库保管员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使用。
第七条 无定向捐赠的款物,根据全市救灾救助等工作需求情况,通过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确定款项支出、物资分配方案。再由双人根据物资分配方案发放、移交捐赠物资,物资移交单上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以及审批人的签名。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要做好痕迹管理,做到双人接收双人移交发放,所有资料统一归档、妥善管理。
第九条 本会收到未提供使用意向或使用意向不一致的捐赠款物,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如达不成一致,本会有权婉拒并按原渠道退回。
以下捐赠,本会不予接受,已经到账的资金或物资,按原渠道退回:
(1)款物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红十字会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第十条 本会应当将接受捐赠的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的捐赠资金,及时用于救援救灾活动。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捐赠方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本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公告、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接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款物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