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由发改部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实施和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基建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组建项目实施机构,明确责任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设项目执行工程招投标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参与建设的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八条 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须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需进行调整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制度。项目负责部室应于每月底末将本月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及相关管理部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部室应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财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审批流程。项目管理科室提出资金申请(附施工方申请材料和监理意见)→报办公室和财务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大额资金支出应按照财务制度报会党组审批)。
第四章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档
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
第十七条 上级及地方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投标文件、合同、各项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采购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等,应作为档案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科室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承建单位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并要求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第三方审核。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完成后,建设、承建单位应尽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承建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编制《项目验收总结报告》上报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